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卡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電話卡通信服務:本公司以預付式電話卡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及密碼所提供之語音通信服務。

 

第二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二條

電話卡通信服務採預付制及儲值方式,用戶以撥接及輸入密碼由本公司提供電話語音服務,屬不特定持用人之使用,無須辦理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三章 用戶資料之管理 

 

第三條

本公司對電話卡用戶之通信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候補之。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四條

電話卡用戶使用本公司電話卡通信服務之付費方式採預付式,由用戶以電話或專屬網站儲值於帳戶內。

 

第五條

本公司發行之電話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應於卡片上明文記載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電話卡面額及序號。

二、  電話卡上任何因製造或設計上原因所產生之瑕疵,得由本公司免費予以更換。

三、  電話卡之毀損如係可歸責予持有人,或因持有人不當使用電話卡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持有人不得擅自變造或改變電話卡之紀錄,或以其它任何方式違反本規定。

四、  持有人於開卡前請詳閱電話卡正反面之使用說明及本公司電話卡專屬網站之電話卡使用說明,或電洽客服部。

 

第六條

本公司對於通信費用採預付式之用戶,其預收金額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單一預付式用戶之預付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含)新台幣4,000元。

二、如有單一預付式用戶因特殊用途經本公司同意預付金額超過(含)新台幣4,000元者,應由本公司提供履約保證,其保證方式為將該用戶預付之通信費存入本公司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以專款專用之方式保障用戶之權益,並按月將專戶款項運用資訊公告於網站。

 

第七條

服務收費項目為「通信服務費」,其計費方式將於專屬網站上公告,費率如有變動時亦同。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八條

因電話卡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九條

本公司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電話卡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會員儲值帳戶未使用之餘額。

 

第十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電話卡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會員儲值帳戶未使用之餘額。

 

第十一條

電話卡用戶不得使用本公司電話卡通信服務從事不法之行為,本公司如發現有以上情事或經主管關通知,本公司得逕行停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本公司電話卡通信服務屬不特定持有人之使用,由於無法確知用戶之所在地,因此不提供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第十三條

本公司客服專線為:0800-018-989 (限市話撥入)、02-2696-3600

本公司客服信箱為:mkyipbb100@mky.com

 

第十四條

本規章於於公司網站及電話卡專屬網站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契約人

 

甲方: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4號7樓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86873340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